二无我 → 二無我

二无我 → 二無我
即人無我與法無我。 百法明門論曰: ‘言無我者, 略有二種, 一補特伽羅無我, 二法無我。’ 補特伽羅, 意譯為人、 眾生、 數取趣。 補特伽羅無我即是人無我。 人何以無我, 人是四大和合而有, 此中無真實之我。 法無我者, 即固執諸法為實有, 這叫做‘法我’。 而諸法都是仗因托緣的有為法, 并無其實體自性, 此稱‘法無我’。 這是大乘菩薩的觀道, 以斷惑障。 《楞伽經》卷一曰: ‘大乘菩薩摩訶薩, 善觀二種無我相, 云何二種無我相, 謂人無我法無我。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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﹝出楞伽經﹞ 無, 即空也。 人法之中, 本無有我, 但凡夫不了, 於無我中計我極盛。 所謂我身、 我名、 我衣物、 我田宅、 我行、 我住坐臥, 語言不離於我, 乃至我能布施、 持戒等。 因此顛倒, 備起一切煩惱生死行業。 聲聞之人, 修四真諦, 即了人法本空, 我亦無有, 故名二無我。 (四真諦者, 即苦集滅道也。 ) 〔一、 人無我〕, 謂由攬五陰實法而成假名之人, 凡夫不了, 復於假名之中, 妄執為我。 若了五陰之法本空, 假名之人, 豈得定有。 假名既不定有, 則所執之我, 亦不可得。 故金光明經云: 何處有人及以眾生, 是名人無我。 (攬者, 撮持也。 五陰者, 色陰、 受陰、 想陰、 行陰、 識陰也。 五陰之身實有, 故名實法; 名字本來虛假, 故名假名。 ) 〔二、 法無我〕, 謂由攬父母之遺體, 四大假合而成五陰之身。 若一一分別推求, 皆悉空無所有。 凡夫不了, 妄執此身為我, 餘身非我。 若了四大本空, 五陰非有, 則所執之我亦不可得。 故金光明經云: 五陰舍宅, 觀悉空寂, 是名法無我。 (四大者, 地大、 水大、 火大、 風大也。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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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無我和法無我。 人無我是了解五蘊假和合之義, 知道人無常一的我體可得; 法無我是了解諸法因緣生之義, 知道諸法皆無實在的體用。

Dictionary of Buddhist terms. 2013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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